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 ZGCFSO)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愿意为北京市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贡献力量的协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统筹整合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源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引导会员规范建设与诚信自律,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会员创造公共价值。促进北京市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一联合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甲2号市政投资商务楼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组织交流、研讨、咨询;建立现代社会组织机制;承接政府委托;出版刊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社会组织专业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三)依法成立的实体法人单位;

(四)有意愿为北京市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贡献力量、为北京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的程序是: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接纳其为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定期向本团体反映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有退出本团体的自由,退出本团体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团体会员2/3以上(含)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

(三)有严重伤害其他会员的行为;

(四)会员大会认为不宜再作为会员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本团体提倡各会员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承担本团体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不干涉会员的内部事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与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本团体业务指导单位汇报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团体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团体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会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监事实行席位制,各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只有一个理事、监事席位。理事、监事应由理事单位、监事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监事由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可。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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